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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明盖有单位公章却被指私盖?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28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后,又主张该证明系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盖公章出具的,能否据此推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2890号生效判决解答:简单来说,盖了单位公章的文件,法律上首先会认可是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单位要受这个文件的约束。如果单位事后想说“这个章是员工偷偷盖的,不算数”,那就得拿出实打实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公章使用记录里没有这次盖章的审批、有监控拍到员工偷盖、单位报过警等等,光靠嘴说“是私盖的”,法院是不会信的。

具体到劳动争议场景里,劳动者拿出盖了公章的工作证明,基本就已经完成了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单位要是不认,就得自己举证证明章是私盖的,或者证明双方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然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里的机电公司虽然一口咬定工作证明是员工许某私盖的,但从头到尾没拿出任何有效证据,所以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它的主张,按照工作证明上的入职时间确认了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12年4月,袁某入职襄阳某机电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入职后,公司一直没和他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7月2日,公司给袁某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上面明确写着袁某自2012年4月3日入职,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已经工作13年。

2024年7月5日,袁某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寄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天就离开了公司。

之后袁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2年4月3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还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支持了袁某的部分请求后,双方都不服,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中,机电公司提出,那份《工作证明》是公司负责保管公章的员工许某(和公司也有劳动争议)私自盖章出具的,内容不真实,2017年1月之前袁某根本不在公司上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机电公司没能拿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机电公司已经出具了盖有公章的工作证明,又拿不出证据证明是私盖的,所以认定双方2012年4月3日至2024年7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袁某经济补偿金39596.8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825.75元。

机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袁某为了证明劳动关系,提交了工作证明、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已经尽到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机电公司说工作证明是员工私盖的,但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所以这个主张不成立。另外,公司没给员工交社保,员工有权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性质,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一年,公司也没证据证明已经安排袁某休了年休假或者发放了年休假工资,所以应当支付。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了机电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289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来说:如果要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一定要尽量收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比如工作证明、工牌、入职通知书、盖章的工资条等等,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非常强。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好辅助证据,比如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算单位事后想以“公章私盖”为由不认,也很难推翻。

2. 对用人单位来说:首先一定要建立规范的公章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做好使用登记,公章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避免被员工私自使用产生纠纷。如果真的发现员工私盖公章,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调取监控、保存聊天记录、报警等等,不然等到打官司的时候才空口说“章是私盖的”,法院根本不会支持。另外,用人单位要依法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不要想着省这点钱,最后反而要赔更多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得不偿失。

另外,顺便提醒大家,本案中涉及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时效问题也是很多人容易搞混的。不少人以为当年的年休假没休,过了一年就不能要了,但实际上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适用特殊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一年。也就是说,只要你离职后一年内主张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都是可以的,用人单位可别再以为过了一年就不用给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