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签字人主张系职务行为无需付租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32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落款处同时有公司盖章和自然人签字,签字自然人以自己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为由主张无需承担租金支付义务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3289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签字自然人是否需要承担共同付租责任,核心审查两个要点:一是案涉租赁合同列明的承租人主体是否包含该自然人;二是签字时该自然人是否具备履行职务的法定身份外观。若合同明确将自然人列为共同承租人,且签约时该自然人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明示系代理人身份的,其主张仅为职务行为无需担责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此外,承租方主张租金减免的,需提供双方达成的书面约定作为依据,仅以疫情影响、装修停业为由要求减免租金,没有书面协议佐证的,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9月29日,湖北某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襄阳某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刘某甲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6年,前三年年租金203万元,按月提前支付,逾期付租需承担当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累计欠付租金68.5万元,出租方多次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王某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共同付租责任?2. 承租方主张的疫情及装修期间租金减免是否成立,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租赁合同明确将王某列为共同承租人,且王某签约时并未登记为襄阳某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主张系职务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其次,双方未就租金减免达成任何书面约定,承租方提交的政策文件不适用于本案出租方,因此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襄阳某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刘某甲共同支付租金685000元及违约金203000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3289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自然人代表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在签名处明确标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同时确认合同首部列明的承租人仅为公司,避免被认定为共同承租人承担个人责任;
- 租赁双方就租金减免、租期调整、违约责任豁免等核心条款变更的,一定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仅口头约定后续发生纠纷时很难举证,无法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
-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交易相对方,留存身份变更的告知凭证,避免出现合同主体认定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