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57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抗辩转账为其他性质款项并作出合理解释的,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5708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达成明确的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完成了款项交付。若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事实,被告对转账性质作出合理解释后,举证责任将转回原告,原告仍需就借贷合意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后果。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沈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至2024年期间,沈某累计向刘某转账153716元,刘某累计向沈某转账51576元,差额为102140元。沈某主张该差额为刘某尚欠的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及其妻子范某共同偿还。刘某抗辩案涉转账为工作抽成,并非借款。
法院观点:沈某仅提交转账凭证,未提供借条、欠条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即便二审补充提交了部分聊天记录,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全部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且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刘某对转账性质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沈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借贷关系不成立,范某也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驳回沈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570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出借时务必留存明确的借贷合意凭证,即便双方是亲友关系,也建议签订书面借条,或者通过聊天记录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避免仅有转账凭证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2. 若已经发生借款未出具借条的情况,要及时固定催款证据,在对方承认借款事实时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形式留存证据,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明。 3. 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要求配偶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者留存配偶事后追认借款的相关证据,避免仅以单方名义举债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债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