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责任如何划分?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60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车连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受害人死亡,未投保交强险的侵权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各侵权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6019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多起交通事故叠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案件,法院会结合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当事人过错程度综合划分责任比例,并非完全按照单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直接认定。针对未投保交强险的侵权方,虽然法律规定其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该方的侵权行为并非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法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调整其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比例,避免责任失衡。本案中向某的第一次碰撞仅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并非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向某仅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3.6万元),整体责任比例调整为20%,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王某乙一方承担70%责任,受害人自身承担10%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2024年12月17日20时32分许,向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北宜城市宜城大道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丙发生碰撞(第一次事故),造成张某丙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将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11分钟后王某乙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时,碰撞蹲在路面的张某丙,致张某丙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次事故向某负主责、张某丙负次责;第二次事故王某乙负主责、向某负次责、张某丙无责。王某乙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商业三者险,向某的摩托车未投保任何保险。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乙方保险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向某承担30%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18万元,受害方自担10%责任。双方均上诉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乙的碰撞行为是导致张某丙死亡的直接原因,向某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过错程度较轻,改判王某乙方保险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共计849654.22元,向某承担20%责任共计226960.1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仅承担3.6万元),受害方自担10%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601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生交通事故后,哪怕伤者看起来伤势轻微,也必须第一时间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将所有人员转移到路边安全区域,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如果因未设置警示标志引发二次事故的,即便是第一次事故的受害方,也需要对二次事故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务必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一旦发生事故,原本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将由车主/驾驶人自行承担,额外增加自身赔付压力。
- 多车连续事故致损的,责任划分并非完全照搬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当事人可以针对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举证,主张更合理的责任划分比例,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整理证据、提出答辩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