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取款记录和聊天记录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12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人仅提供银行取款凭证、无签字盖章的协议文本以及案外人之间的间接聊天记录,能否主张与企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还本付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1294号生效判决解答: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达成明确的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约定款项。如果出借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支取了款项,无法证明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也无法证明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周某主张其2021年7月为帮助湖北某丙有限公司办理3000万元周转贷款,代为垫付了190万元贷款利息,因此起诉要求湖北某丙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122万余元,合计312万余元。周某提交的证据仅包含190万元的银行取款凭证、无任何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借款协议/清算协议打印件、案外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提交的取款凭证上仅标注为理财款、货款利息,无湖北某丙有限公司的确认,相关协议文本无双方签字盖章,聊天记录也未体现湖北某丙有限公司有向周某借款的明确意思表示,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无法证明案涉190万元实际交付给了湖北某丙有限公司,因此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周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7民终129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大额民间借贷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借款用途,由借款人(自然人签字按手印、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避免仅做口头约定;
- 款项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备注清晰为“借款”,避免大额现金交付,妥善保留转账凭证、收条等交付凭证;
- 定期留存催款记录,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聊天、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主张权利的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 涉及企业借款的,务必要求企业加盖公章确认,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个人表态不能直接等同于企业的意思表示,避免产生主体混淆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