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约定所有纠纷一并了结后再起诉索要工程款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12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纠纷经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所有债务、纠纷一并了结”后,当事人又以存在遗漏的工程保证金、维修费为由另行提起诉讼的,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复诉讼情形?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1299号生效判决解答:本案情形完全符合重复诉讼的法定构成要件,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前诉生效调解书已将本案被告某乙公司纳入一揽子纠纷解决的主体范围,后诉当事人与前诉实质上一致;其次,案涉85万元工程保证金、36万元维修费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均已在前诉中进行过审理,诉讼标的相同;最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生效调解书的终局效力,因此构成重复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13年某甲公司(原通山县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学校就案涉建设工程纠纷在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某甲公司反诉主张返还85万元工程保证金及利息,湖北某学校本诉主张撤销案涉2009年《补充协议书》(即36万元维修费的合同依据),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所有债务、纠纷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并了结”。2025年某甲公司又以湖北某学校、某乙公司为被告,起诉主张支付85万元工程保证金本息、36万元维修费本息。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某甲公司上诉后,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完全符合重复诉讼的三个法定要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7民终129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当事人参与法院调解时,务必逐一核对全部债权债务项目,明确调解协议中“一并了结”的具体范围,避免遗漏自身合法权益;第二,生效调解书具有强制终局效力,除非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否则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另行起诉;第三,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仅属于履行方式的约定,不创设新的实体权利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仅能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