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债权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利息该从何时起算?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13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签署的投融资协议中约定“保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到底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股东出资?民间借贷利息应当从借款交付当日还是次日起算?逾期还款后的利息能否继续主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131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投融资协议明确约定债权投资部分到期后可选择保本退出、由融资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且资金实际用于融资方经营、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股东出资纠纷。其次,利息本质是借款人占有使用资金的成本,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起算点的情况下,利息应当从借款实际交付当日起算。最后,只要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法定上限,出借人有权主张逾期还款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真实案例
2016年,湖北某有限公司与鄂州某店开发区零点产业投资基金中心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零点投资中心出资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债权投资、1000万元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部分三年到期后可选择保本退出,由湖北某有限公司返还本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零点投资中心先后于2016年9月13日、2017年1月23日、2017年4月1日合计支付1000万元债权投资款,湖北某公司出具了对应收据。到期后零点投资中心选择保本退出,多次发函催要本息无果后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湖北某公司返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湖北某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本案属于股东出资纠纷、利息应从交付次日起算、2025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无需支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1000万元债权投资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利息从交付当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逾期利息约定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7民终131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开展投融资合作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区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边界,股权投资要明确约定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规则,债权投资要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避免因性质模糊产生纠纷。
- 民间借贷合同中建议明确约定利息起算点、逾期利率标准,避免后续对利息计算产生争议,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企业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应当及时应诉,若认为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应当当庭提出异议,同时积极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仅以送达程序瑕疵为由上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