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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无借条能不能认定民间借贷成立?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13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借款协议等书面借贷合意证据,能否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1339号生效判决解答:仅靠转账凭证无法直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借款。如果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被告抗辩该转账属于其他债务(比如代第三方还款、货款、赠与等)且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的,举证责任会转移回原告,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冉某虽向余某转账9万元,但没有任何书面借贷凭证,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看出案涉款项还约定了生效条件(案外人徐某辉向余某付款后,余某才向冉某还款),该条件至今未成就,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0月31日冉某向余某转账合计9万元,当日双方微信聊天中冉某称“他(案外人徐某辉)给了你,你在给我”,余某回复“好”。后冉某向余某催要9万元被拒,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余某偿还本金及利息。余某抗辩称该款项是冉某代徐某辉偿还欠自己的债务,不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徐某辉出具的情况说明、各方之间的转账记录等证据。

法院观点:冉某未提交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现有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约定的还款条件为徐某辉向余某付款后余某才向冉某返款,冉某明确认可徐某辉未支付该笔款项,因此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冉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7民终133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钱款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借条或者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避免仅做口头约定;
  2. 转账时要备注“借款”字样,聊天、沟通中要明确提及款项的借款性质,留存好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不要仅保留转账记录;
  3. 如果是代第三方转账还款,一定要让三方共同签署书面确认文件,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法说清款项用途;
  4. 如果确实没有书面借贷凭证,起诉前要主动收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补充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否则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