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划拨土地上房屋未办土地过户,征收补偿款归谁?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13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以出让方式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案涉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134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处分的法定原则,房屋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处分;其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房屋转让行为的效力,也不影响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第三,若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登记人不一致,法院可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对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合理分割,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03年,某庚公司依据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出资100万元购买某丁公司所有的四处房产,其中案涉李家坊仓库建筑面积5670.60平方米,某庚公司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该房屋对应的两宗划拨土地仍登记在某丁公司名下,未办理变更手续。2021年,案涉两宗土地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款388万余元,张某作为某丁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笔补偿款,某庚公司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
案涉划拨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应当归土地登记权利人某丁公司所有,还是归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某庚公司所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房屋受让人有权获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款;因案涉土地为划拨性质未办理过户手续,故按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割补偿款符合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中的1207837.8元归某庚公司所有,停止对该部分款项的执行;二审驳回某庚公司、张某的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7民终1342号
-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时,应当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审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避免出现房地权属分离的法律风险; 2. 若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过户,遇土地征收时,可凭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主张对应部分的征收补偿款,必要时可提起执行异议或确权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3. 受让不良债权的债权人,在核查债务人财产时,要注意甄别登记在债务人名下但已实际转让的不动产,避免错误申请执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