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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无签证争议工程量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13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明确签证时,法院如何认定施工范围及对应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1346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已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推定施工方已按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非甲方单独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2. 主张部分工程系己方外包、施工方未完成约定施工内容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 工程完工多年存在改造、实测数据与图纸不符的,按施工图纸认定工程量的证明力高于发包方单方实测数据;
  4. 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法院可根据案件胜败诉比例判决双方分担。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1年鄂州市某甲公司与湖北某乙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某乙公司承接案涉小区土建及附属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门窗、水电、消防、外墙涂料等项目由甲公司单独分包。工程完工后于2012年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某甲公司起诉主张已超付工程款30余万元,要求某乙公司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双方对19项工程量的施工主体、造价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款总额为4122997.89元,判决某乙公司返还多付的32937.11元,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多项争议工程系己方外包、应按现场实测数据认定工程量,要求增加返还金额并改判鉴定费由某乙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某乙公司已按图纸和合同完成非分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某甲公司提交的外包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推翻竣工验收结论;工程完工多年存在市政改造,按施工图纸认定工程量的证明力高于某甲公司单方实测数据;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一审遗漏处理的按胜败诉比例改判分担。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改判鉴定费57956.41元由某甲公司负担53759.69元,某乙公司负担4196.7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7民终134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包方如需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外包,应当就外包范围与原施工方签订书面确认文件,同时留存外包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工程量争议时举证不能;
  2.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必须及时签订书面签证单,由双方盖章确认,无签证的施工内容需留存发包方同意施工的沟通记录、施工日志等材料,作为后续结算依据;
  3. 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方需对施工范围、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完整留存验收资料,作为结算的核心证据;
  4. 当事人起诉时应当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金额,避免因诉请超出法院支持比例承担过高的诉讼费、鉴定费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