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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0周岁发生交通事故能主张误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13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能否主张误工费?无单独发票的合理会诊费是否属于医疗费赔偿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137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法律并未将年满60周岁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界限,只要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仍具备劳动能力、有稳定收入,且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实际减少的,就有权主张误工费赔偿;其次,会诊费虽无单独发票,但有医疗机构出具的会诊邀请函、诊疗记录等证据证明属于治疗必要合理支出的,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无发票为由拒绝赔付,若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中存在与事故无关的治疗项目,需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

2025年1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41888.16元,其中包含5000元专家会诊费,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支持了陈某按建筑业标准计算的误工费及全部医疗费。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陈某年满60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会诊费无发票不应赔付,且陈某治疗自身肿瘤的费用与事故无关应予扣减。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7民终137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年满60周岁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应尽量留存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流水、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材料,充分证明自身仍有劳动收入及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赔偿; 2. 就医过程中产生的院外专家会诊费、特殊耗材费等非常规费用,要注意留存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通知、支付凭证、诊疗记录等佐证材料,即便没有单独发票,只要能证明属于治疗必要支出的,仍可向责任方主张赔偿; 3. 若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中存在与事故无关的治疗项目,需明确指出具体异议项目并提供相应证据,未举证或仅以诊断证明中存在自身疾病记载为由要求扣减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4. 交通事故伤者家属代签赔偿协议前,应当明确取得伤者的书面授权,避免因表见代理导致伤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