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务农人员受伤能主张误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13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务农人员,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受伤后主张误工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1382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主张误工费,认定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核心是看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受伤导致实际收入减少,而非机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唯一判断标准。本案中57岁的农村务农人员缪某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务农收入证明,足以证实其有稳定劳动收入,因乘车受伤无法劳作导致收入减少,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误工费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
2025年1月,缪某乘坐鄂州市某有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出行,车辆行驶至颠簸路段时乘客缪某被甩起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50日。缪某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其中包含按照湖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的误工费22419.04元。一审法院支持了缪某的误工费主张,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46000.88元。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缪某已年满57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仅村委会出具的务农证明不足以证实其存在误工损失,要求减判误工费。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具有客观性,农村年满57岁人员仍从事农业生产获取收入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公交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证明,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7民终1382号
-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遭遇人身损害时,不要被“到了退休年龄就没有误工费”的说法误导,只要能举证证明自己仍具备劳动能力、有稳定收入来源,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就有权向侵权人或违约方主张误工费赔偿。
- 主张误工费时可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劳务合同、工资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损失证明、收入流水等,证据越充分,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越高。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受伤的,乘客既可以选择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主张侵权责任,两种维权路径的举证难度、赔偿范围(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略有差异,建议遇到类似纠纷时先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优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