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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变更结算方式未签书面协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荆门(2025)鄂08民终14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签署书面变更协议,仅在月度对账单中确认了新的加工费结算方式,该变更是否合法有效?单方制作的质量扣款、退货凭证未经过对方认可的,能不能抵扣应付加工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8民终147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变更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通过签字确认的对账凭证、实际履行行为等能够体现变更合意的,变更内容依法有效。本案中2024年6月的对账单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了新的结算方式,后续7、8月的对账单某甲公司也是按照该新方式计算后签字确认,足以证明双方就结算方式变更达成了一致,不属于单方变更。其次,当事人主张质量扣款、退货抵扣加工费的,应当提交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有效证据,仅单方制作的表格、无对应佐证的扣款主张,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2年12月25日,钟祥某甲公司与湖北某乙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书》,约定加工费按50元/天/人的标准结算,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25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仍继续履行至2024年9月。2024年6月双方签字的对账单确认了新的加工费计算方式,后续7、8月的对账单某甲公司按新方式结算后签字确认,某甲公司自2024年6月起拖欠加工费及水电费,某乙公司遂诉至法院。

某甲公司上诉主张结算方式变更无书面协议应属无效,且加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抵扣相应加工费。法院审理后认为:2024年6月对账单经双方签字视为已就结算方式变更达成合意,7、8月对账单有某甲公司签字确认,9月加工费某甲公司一审已自认,某甲公司提交的单方制作的扣款表格无对方认可,无法证明其主张,最终判决某甲公司支付加工费570625元、电费53958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8民终1479号
  •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同变更尽量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若通过对账单、沟通记录等方式变更的,一定要确保有对方盖章或者有权签字人的签字确认,留存好相关凭证,避免对方事后反悔。
  2. 承揽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退货、返工等需要扣款的情形,要第一时间和对方书面确认,形成双方签字的扣款凭证、返修记录、退货单据,不要仅单方制作表格留存,否则诉讼中很难被法院采信。
  3.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继续履行的,尽量及时续签书面合同,或者留存好双方沟通继续履行的聊天记录、对账单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