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定作人收货一年后提质量异议能否拒付加工款?征和律所结合荆门(2025)鄂08民终15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未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收货一年后单方委托检测出具质量问题报告,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加工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8民终1544号生效判决解答:定作人以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加工款的,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约定或法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确实存在;三是能够证明质量问题系承揽人加工制作环节导致,排除运输、安装、使用等其他环节的影响。如果定作人未在约定验收期内提出异议,且无法证明质量问题与承揽人加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无权拒付剩余加工款,还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2月,荆门市某甲公司与湖北某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加工厂房钢构件,加工费共计526427元,某甲公司自提货物,提货时结清全部款项,构件制作完毕后某甲公司需2日内到某乙公司加工厂办理验收及出厂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未派人到加工现场监督生产,最后一次提货日期为2024年4月5日,仅支付加工费45万元,尚欠76427元未付。2024年4月25日某乙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对设计使用年限内因钢构件制作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2025年8月某甲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检测报告,主张钢构件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剩余加工款,某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未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提货时也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其提交的检测报告仅能反映检测时的现场状况,无法证明质量问题系某乙公司加工环节导致,不能排除运输、安装、锈蚀等其他因素的影响,故某甲公司拒付加工款的抗辩不成立。最终判决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加工费76427元及自2024年4月6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8民终1544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揽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验收标准、验收期限、质量异议的提出方式及期限,避免后续因异议期限产生争议;定作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揽人提出并留存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视为工作成果质量合格。
- 定作人主张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质量问题存在,还要证明质量问题系承揽人加工制作导致,必要时可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如果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信。
- 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时,可以要求定作人出具验收合格凭证,对于定作人提出的质量疑义,出具承诺函时可以明确仅对制作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后续被定作人主张承担其他环节导致的质量责任。
- 如果确实存在承揽人加工导致的质量问题,定作人可以主张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权利,但不能直接拒付全部加工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