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提前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荆门(2025)鄂08民终15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8民终1558号生效判决解答:通常情况下,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承担出资责任。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荆门某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因此股东周某虽出资期限为2040年,仍需在其认缴的5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条第三项: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真实案例
张某甲与荆门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张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查明荆门某有限责任公司已歇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22年10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张某甲向法院申请追加荆门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周某、黄某等人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2024)鄂0802执异78号执行裁定,追加周某等人为被执行人,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周某不服该裁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公司尚有机械设备、对外债权可供执行,不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提交的设备照片、单方制作的债权明细不足以推翻执行法院经法定程序作出的“无可供执行财产”认定,荆门某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最终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8民终1558号
-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认缴出资不等于无需承担责任,股东在注册公司时应结合自身实际履行能力合理设定注册资本金额,避免盲目认缴高额出资,后续因公司经营不善触发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导致个人承担超出预期的债务风险。
- 案外人主张公司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需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明、无权利负担证明、可变现价值证明等充分证据,仅凭设备照片、单方制作的债权清单等证据不足以推翻执行法院经法定调查程序作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结论。
- 债权人遇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可查询公司工商档案核实股东出资情况,如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扩大偿债主体范围,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债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