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后发包方主张维修费用及罚款由施工方承担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荆州(2025)鄂10民终22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发包方以施工质量问题、未履行维保义务为由,主张施工方承担维修费用、总包罚款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0民终225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资质自然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方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其次,发包方主张施工方承担维修费用、罚款的,需要同时满足3个核心要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与施工方的施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发包方已就维修事宜向施工方履行了明确的通知义务,给予施工方合理的维修期限;三是主张的费用实际发生,具备合理性、必要性,且经施工方确认或者有合法有效的依据。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发包方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徐某将其承接的荆州市沙市区某集美书院一期项目水电安装劳务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朱某,双方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无效,但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2515629.9元,徐某已支付工程款2403175元,剩余112454.9元未付。
徐某反诉主张朱某未履行维保义务,导致产生维修费用、总包罚款共计135210元,要求朱某承担上述费用并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2755元。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系朱某施工导致,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就维修事宜尽到通知义务,主张的费用未得到朱某确认,缺乏合理性,故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徐某向朱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12454.9元,驳回徐某全部反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2254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劳务资质的主体,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结算、质量责任认定等纠纷风险; 2. 发包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首先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质量问题成因进行鉴定,固定质量问题与施工方的因果关系证据,其次要通过书面函件、短信等可留存的方式通知施工方限期维修,保留送达凭证,若施工方拒绝维修,再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要留存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全套资料,尽量事前就维修费用标准与施工方达成一致; 3. 施工方收到维修通知后,要及时到场核实问题,确属自身施工责任的要及时维修,不属于自身责任的要书面反馈原因并留存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