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还能再申请质量鉴定扣减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荆州(2025)鄂10民终23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已经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多年,发包人还能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申请质量鉴定,并要求扣减相应工程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0民终2339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仅为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书证,不具有绝对对抗客观质量问题的效力。若发包人能够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工程确实存在不符合设计标准的质量问题,法院可准许启动质量鉴定程序,鉴定机构资质合规、程序合法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据实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同时若工程质量问题是因施工方违法分包导致,总包方应当自行承担返工修复费用,不得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该部分工程款。若双方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付款前提,发包人不得仅以未完成最终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否则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真实案例
某甲公司承接某管委会发包的湖北荆州石首市天鹅洲滨湖大道建设工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单价合同,按“3322”模式支付工程款,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付款前提。2021年11月26日案涉工程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跟踪审计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期间某管委会提交初步路面厚度检测报告,证明案涉路面实际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申请质量鉴定,某甲公司以工程已验收合格、双方此前已确认无质量争议为由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准许鉴定后,依法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案涉路面结构层厚度确实不满足规范要求,造价鉴定机构据此据实调整了工程价款,同时认定因某甲公司违法分包导致质量问题产生的第二次挖盒补强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一审判决某管委会支付某甲公司欠付工程款517万余元及对应逾期利息,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竣工验收合格不排除工程客观存在质量问题,鉴定程序合法有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233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方不要认为工程只要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就可完全免除质量责任,若确实存在偷工减料、不按设计标准施工等问题,即便验收合格,发包人仍有权举证申请质量鉴定,法院可依据合法鉴定结论据实结算工程款,建议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留存完整的施工记录、工序检验资料,避免后续产生质量纠纷时无据可依。
-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扣减工程款的,需提交初步证据佐证其异议成立,仅口头提出质量异议的,法院不会准许鉴定申请;同时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付款前提,不要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否则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 工程总承包单位需严格遵守分包规定,不得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主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需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导致的质量问题返工费用,总包方需先行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之后可另行向分包方追偿。
- 诉讼过程中涉及鉴定程序的,当事人需积极配合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参加现场勘验,主动放弃程序权利的,后续再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