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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施工合同实际施工10#楼能要到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荆州(2025)鄂10民终23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方实际完成新增施工内容的,能否向发包方主张对应工程款?工程造价鉴定费应当由谁承担?发包方主张扣除水电费、保险费、罚款等费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0民终234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即使双方未就新增施工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施工方已经履行主要施工义务,发包方已经接受(如支付部分款项、要求施工方承担维修义务等),则双方事实合同关系成立,施工方有权主张对应工程款。其次,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法院根据案件胜负比例决定双方分担金额,并非全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最后,发包方主张扣除水电费、保险费、罚款等费用的,需要提供经施工方确认的凭证,或能够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与施工方施工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否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真实案例

周某与某甲公司签订《泥工分包合同》,约定周某承包监利人信城二期12#、13#楼的泥工劳务,施工过程中周某实际完成了10#楼的泥工施工内容,但双方未就10#楼施工签订书面合同。某甲公司提交的付款记录中明确包含10#楼劳务费支付、10#楼维修费用扣款的内容。双方因劳务费结算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某甲公司主张与周某不存在10#楼的合同关系,不应支付对应款项。

一审法院结合付款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认定周某与某甲公司就10#楼存在事实劳务关系,采信含10#楼工程量的鉴定意见,判令某甲公司支付周某劳务费106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某甲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判令鉴定费59970元全部由周某承担。周某、某甲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甲公司实际支付10#楼款项、要求周某承担10#楼维修义务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接受了周某的10#楼施工内容,事实合同关系成立,某甲公司应当支付对应工程款;一审认定鉴定费全部由周某承担不当,改判按照胜负比例由周某负担23250元、某甲公司负担36720元;某甲公司主张的保险费、水电费、罚款、工期损失等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全部予以驳回,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234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涉及新增施工内容,应当及时与发包方补签书面协议,或要求发包方出具加盖公章/授权人员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避免后续就施工范围产生争议; 2. 施工方应当留存好所有与施工相关的证据,包括付款凭证备注、沟通记录、维修通知、工程量核对记录等,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事实合同关系; 3. 工程造价鉴定费并非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施工方不要因担心鉴定费成本放弃申请鉴定,法院会结合鉴定意见采信情况、双方胜负比例合理划分鉴定费承担金额; 4. 发包方主张扣除水电费、保险费、罚款等费用的,应当留存经施工方签字确认的抄表记录、缴费凭证、处罚送达凭证等证据,单方制作的统计单据无法作为扣款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