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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多年才出现排便障碍能要求医院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荆州(2025)鄂10民终27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患者因医院诊疗过错导致马尾神经损伤,术后5年才主张存在排便功能障碍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能否认定该排便功能障碍与医院此前的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0民终2721号生效判决分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若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马尾神经损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后续患者出现马尾神经损伤对应的并发症(如排便功能障碍),只要有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佐证症状与马尾神经损伤的关联性,即便症状出现时间距离原诊疗行为间隔数年,也可依法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虽黄某的排便功能障碍在术后5年才主张,但此前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已经明确其存在马尾损伤伴大小便障碍,且后续伤残鉴定也明确轻度排便障碍符合马尾神经损伤的后果,故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因果关系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黄某在荆州市某甲医院接受诊疗后出现马尾神经损伤,2023年首次起诉主张相关赔偿获法院支持,生效判决确认医院承担50%的过错责任。2024年黄某经检查发现存在轻度排便功能障碍,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遂再次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请,医院不服上诉,主张排便障碍与2019年的诊疗行为无关,不符合马尾神经损伤的发病规律。

争议焦点

黄某术后5年出现的轻度排便功能障碍是否与医院2019年的诊疗过错所致马尾神经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观点

首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黄某马尾神经损伤存在因果关系,且此前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在异议回复中已经明确黄某存在马尾损伤伴大小便障碍,后续两次伤残鉴定均确认其排便障碍符合马尾神经损伤的后果,医院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排便障碍系黄某其他自身疾病导致,故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医院应按照此前确定的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荆州市某甲医院上诉,维持原判,医院需向黄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共计75911.6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2721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出现后遗症或并发症的时间可能存在延后性,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该症状系原诊疗过错所致损伤的直接后果,即便间隔数年主张权利也不会丧失胜诉权,建议患者留存好所有诊疗记录、症状随访记录,必要时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明确因果关系。 2. 若医疗机构主张患者的新症状与原诊疗行为无关,需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如证明症状系患者其他自身疾病导致的鉴定意见等),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对于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损害案件,当事人后续因同一损害产生新的损失的,可另行起诉主张赔偿,无需申请再审推翻原判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