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时未断电操作受伤责任如何划分?征和律所结合荆州(2025)鄂10民终28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常识性安全操作规范受伤,接受劳务方未尽安全培训、提示义务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产生的鉴定费能否全额获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0民终2808号生效判决解答:提供劳务关系中,责任比例划分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定: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管理、培训、提示义务的,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违反常识性安全操作规范,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可减轻接受劳务方的赔偿责任。关于鉴定费,仅与案件处理相关的必要鉴定事项产生的费用可获赔,若鉴定包含非必要项目,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减支持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真实案例
2024年3月,刘某受荆州市某乙有限公司雇请,在荆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厂区内从事炉渣破碎工作,双方约定月薪4500元。2024年7月6日,刘某发现作业的传输带被炉渣卡住后,未先行关闭设备电源就直接清理炉渣,手被突然运转的传输带卷入受伤,住院治疗32天,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某乙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对刘某进行安全操作培训、也未在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酌定某乙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刘某自担40%责任;因刘某自行委托的鉴定包含非必要的后续诊疗、治疗终结时限项目,酌定支持鉴定费1500元,判决某乙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朱某共同赔偿刘某各项损失69381.97元,将生产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某乙公司的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责任划分、鉴定费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2808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接受劳务的企业/个人而言,务必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制度,留存培训签到、考核记录,在作业区域张贴清晰的安全操作规范及警示标识,避免发生事故后因无法举证尽到安全义务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如需对外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务必核查承包方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否则可能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提供劳务的劳动者而言,作业过程中务必遵守基本安全操作规范,切勿因图省事违反断电操作等常识性安全要求,否则自身也要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如需委托司法鉴定,仅需申请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与赔偿主张直接相关的必要鉴定事项,避免不必要的鉴定费支出无法获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