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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无效后能否参照同项目其他施工人税率结算?征和律所结合荆州(2025)鄂10民终28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导致合同无效后,施工人能否要求参照同项目其他施工人的更低税率标准结算应承担的税款,拒绝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税率扣减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0民终283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无效,但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税费承担的约定仍可被法院参照适用;其次,不同施工人与发包方的约定属于独立的合同内容,其他施工人的税率约定不对本案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除非双方明确约定税率调整后结算方式随之变更,否则仍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税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真实案例

武汉金牛某公司承接松滋市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土建工程后,先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覃某、严某施工,严某与金牛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严某需承担11%的增值税、5%的管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严某主张同项目的覃某已与金牛公司约定按9%税率扣税,自己也应适用9%税率,且不应承担管理费对应的税款,遂起诉要求金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转包合同因严某无施工资质无效,参照双方约定按11%税率、5%管理费扣减后,判决金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6万余元,严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牛公司与覃某的税率约定不能当然适用于严某,双方合同未约定随国家税率调整变更结算方式,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283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给无资质主体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双方关于价款结算、税费承担、管理费扣除的约定仍会被法院参照适用,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核对相关条款的具体约定,避免后续产生损失; 2. 同项目其他施工人的结算标准不能直接类推适用于自身,若要调整税率、管理费等结算条件,应当与发包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避免仅以口头约定或其他案例主张权利而不被法院支持; 3. 若国家税率调整后双方对税费承担有争议的,应当结合合同是否约定税率变化时的调整规则、实际开票税率、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综合举证,不能仅凭其他案件的裁判结果主张适用相同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