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黄冈(2025)鄂11民终30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接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总包单位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1民终3021号生效判决解答: 若总包单位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双方直接对接施工、结算,形成事实上的违法分包关系的,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有权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若总包单位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也可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发包人应在欠付总包单位的到期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此外,若实际施工人未足额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法院可对未开票部分对应的税金暂不予支持,待实际开票后实际施工人可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一条第二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真实案例
2020年黄冈市黄州区某局(发包人)将当地老旧小区改造EPC项目发包给武汉市某市政公司(总包单位)。杨某、黄某甲作为自然人无施工资质,借用某甲公司资质承接项目中黄州大道北片区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与市政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接施工范围、协商施工细节、报送结算文件,未接受某甲公司的施工管理。2021年杨某、黄某甲施工的16个小区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25年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杨某、黄某甲施工部分总价款为24028801.22元,扣除已付款、甲供材、管理费后仍欠付925万余元。杨某、黄某甲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同时要求发包人黄州区某局在欠付市政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黄某甲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体,仅判决市政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二审黄冈中院审理后查明,市政公司明知杨某、黄某甲借用资质,双方直接形成事实上的违法分包关系,且发包人黄州区某局确欠付市政公司到期工程款1919万元,最终改判:扣除杨某、黄某甲未开发票对应的税金145万余元后,市政公司支付杨某、黄某甲工程款7796755.19元及利息,黄州区某局在欠付1919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1民终302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自然人承揽工程应尽量避免借用资质,确需挂靠的,应与被挂靠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税费承担、工程款转付、权责划分等条款,同时全程保留好直接与总包、发包人对接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施工指令、结算签字文件、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够被认定为与总包存在直接事实合同关系。 2. 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前,应提前核实发包人欠付总包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是否已到期,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与总包的结算文件、付款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诉请被驳回。 3. 工程款回款过程中应及时足额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避免因未开票导致相应税金被法院暂予扣除,影响工程款回款进度。 4. 总包单位应规范分包管理,禁止向无资质的个人分包工程或允许个人挂靠,确需合作的应明确约定税费承担、结算规则,同时应及时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工程款,避免因怠于行权被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额外产生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