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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平台疑似传销亏钱后,能否按委托合同起诉介绍人返还?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16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把钱转给朋友、介绍人或代转款人参与某投资平台,后来平台疑似传销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投资人还能不能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要求介绍人、代转款人返还全部投资款?

这是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鄂12民终1615号案件中重点处理的问题。该案一审曾按委托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并判令代转款人返还部分款项;但二审认为,案涉款项实质上并非普通购物或单纯民事委托,而是进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平台投资链条,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1615号生效判决分析:类似案件中,不能只看转账备注、双方是否存在“帮忙转款”或“代为报单”的表面形式,还要重点审查款项最终流向、交易真实目的以及平台是否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投资人转款的真实目的,是参与平台层级返利、会员升级、报单返现等活动,而不是购买真实、具体、可交付的商品或服务;并且该平台相关人员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进入刑事程序,那么投资损失通常不宜再简单作为民事委托合同纠纷处理。

在本案中,投资人杨某主张自己是购物,但法院注意到:其未能提交明确的货物交易证据,也不能证明转账款项对应具体货物名称和价款;相反,从聊天记录、报单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看,案涉款项更符合“投资平台、获取会员层级和返利”的特征。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已与涉嫌刑事犯罪事实交织,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等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驳回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该条是认定委托合同关系的基础,但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背景下,法院会进一步审查所谓“委托事项”本身是否属于真实、合法、可由民事法律关系评价的事项。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经他人介绍后,杨某参与“永某平台”相关投资活动。2024年2月28日,杨某向张某微信转账27400元,并向方某银行账户转账139000元。同日,张某向他人转账27400元,方某也向他人及张某账户转出部分款项。

杨某后起诉,要求张某、方某返还166400元。其主张自己并不清楚平台情况,认为相关款项应由张某、方某返还。张某、方某则抗辩称,款项系杨某参与平台投资、报单使用,自己只是介绍或协助转款,并未实际占有相应利益。

二、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案涉款项究竟是普通民事委托项下的代转款、代充值,还是进入涉嫌传销刑事犯罪活动的投资款?如果属于后者,人民法院是否还应继续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三、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张某、方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张某收到27400元后已向他人转出,履行了受托义务;方某收到139000元后,仅能证明转出部分款项,对剩余34122元未能充分举证,因此一审判令方某向杨某返还34122元。

二审法院则进一步审查交易背景后认为,杨某虽称自己是向平台购物,但未提供货物交易、具体商品名称、价款以及付款后要求交付货物的相关证据。结合聊天记录、报单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杨某实际上是向“永某平台”进行投资,以获取会员层级和返利。

同时,二审法院查明,该平台相关人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移送相关法院刑事审理。因此,案涉纠纷不属于普通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四、裁判结果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 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5)鄂1202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
  • 驳回杨某的起诉;
  • 杨某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方某、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1615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参与网络投资、会员返利、报单升级类平台后发生亏损,当事人不要急于只选择“民事起诉返还投资款”这一条路径。应先判断案件性质:如果平台存在拉人头、层级返利、以消费名义投资、承诺高额回报等特征,就可能涉及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风险。

对于投资人而言,维权时建议重点做好三件事:

  • 第一,固定证据: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报单凭证、平台页面、返利规则、上下线关系说明、宣传材料等,避免平台关闭后证据灭失。
  • 第二,区分对象:如果对方只是代转款且能证明款项已转入平台,要求其承担全部返还责任难度较大;如果对方实际截留款项、虚构投资项目、承诺保本返利,则可能另行构成民事返还或刑事控告的事实基础。
  • 第三,选择路径:一旦平台已被刑事立案或相关人员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应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被害人材料、损失清单和证据,关注追赃挽损,而不是重复提起可能被驳回的民事诉讼。

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对类似纠纷的启示在于:法院不会仅凭“委托转账”“朋友代办”“平台购物”等表述就认定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而会穿透审查交易实质。若款项实质流入涉嫌犯罪的平台体系,民事案件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的维权重心应转向刑事程序中的报案、控告、被害人登记、追赃退赔和财产线索提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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