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能否要求该公司支付购车款?征和律所结合随州(2025)鄂13民终19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将所购车辆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出卖人能否以车辆登记信息为由要求第三方登记公司承担购车款支付责任?买卖合同无逾期违约金约定时,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上限是多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3民终1949号生效判决解答: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纠纷的核心裁判规则,仅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突破。若第三方公司未参与合同磋商、签订、履行全流程,也未向买受人出具授权委托手续,即使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无需对购车款承担支付责任。此外,普通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逾期损失法定上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计50%,出借人主张4倍LPR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5年4月,杨某与湖北某专用车生产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杨某向该公司购买垃圾桶清洗车1台,总价18万元,付款方式为定金2万元、交付车辆手续时付60%货款,车辆上牌后付清尾款。合同签订后,湖北某公司依约交付了车辆,杨某累计支付购车款13.8万元,剩余4.2万元未付,之后杨某将案涉车辆登记在北京某乙有限公司名下。
湖北某公司催款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北京某乙公司及其独资股东王某共同支付剩余购车款7.2万元,并按照4倍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北京某乙公司、王某、杨某共同支付7.2万元及4倍LPR利息。北京某乙公司、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缔约双方为杨某和湖北某公司,北京某乙公司未参与合同磋商、签订、履行任何环节,也未向杨某出具授权手续,不构成表见代理,无需承担付款责任;二审另查明已付购车款为13.8万元,剩余未付款为4.2万元,同时一审认定的4倍LPR利息标准超出法定上限,依法调整为LPR加计50%。最终二审改判仅由杨某向湖北某公司支付4.2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对北京某乙公司、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3民终194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缔约主体身份,若买方主张为公司采购的,必须要求公司加盖公章或者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妥善留存缔约沟通证据,不能仅凭车辆登记信息就主张第三方公司承担责任,避免错误起诉增加诉讼成本。
- 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若未约定的,法定逾期损失上限为LPR加计50%,切勿盲目主张4倍LPR的过高标准,超出部分不会得到支持还需自行承担对应部分的诉讼费用。
- 个人购买车辆需要挂靠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的,建议提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权责不清。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做财务审计,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避免公司产生债务时被推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