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签用工协议就认盖章公司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仙桃(2025)鄂96民终6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层层分包场景下,劳动者虽与上游分包单位签订了书面用工协议,但实际由下游劳务分包单位负责招工、日常管理、工资核算发放,发生工伤后应当向哪一方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书面用工协议是否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96民终638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实际用工」,而非仅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名称或盖章主体。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围绕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进行实质审查:
- 人格从属性: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约束,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进行考勤管理;
-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否由用人单位实际承担,生产资料、劳保用品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
- 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体系管理。
本案中,虽然郎某与上游的某甲建设公司签订了形式上的用工协议,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郎某由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招用,日常工作、考勤均由该公司管理人员负责,工资由该公司核算后委托上游单位代发,劳保用品、施工耗材由该公司提供,郎某提供的木工劳动也是该公司分包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郎某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仙桃市某住宅项目由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将其中1、2、7、8栋楼的劳务分包给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4月,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招用郎某从事木工工作,2024年5月4日郎某进场当日,按照项目统一安排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用工协议》。工作期间,郎某由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何某直接安排工作、统计考勤,生活费由该公司预支,工资由该公司核算后,通过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由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发放,款项从应付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2024年7月26日,郎某在工地摔倒致左手拇指骨折,因申请工伤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郎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的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以实际用工为核心标准。本案中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建筑企业,与郎某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该公司对郎某进行工作安排、考勤管理,双方具有人格从属性;郎某的工资实际由该公司承担,施工耗材、劳保用品由该公司提供,双方具有经济从属性;郎某从事的木工工作属于该公司的分包业务范围,被纳入其项目管理体系,双方具有组织从属性。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与郎某签订了用工协议,但并无与郎某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实际对郎某进行劳动管理,不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郎某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4日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96民终638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建议:
- 入职时务必核实招工主体身份,尽量与实际招工、管理的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随意签署空白的、与实际用工主体不符的协议;如果项目要求签署其他主体的协议,要留存好招工沟通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能够证明实际用工主体的证据。
- 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证据:包括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牌、工作服、工资转账记录、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信息等,一旦发生工伤或欠薪纠纷,这些证据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
- 工地受伤后不要盲目签署和解协议,先确认实际用工主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找错责任主体耽误维权时效。
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议:
- 劳务分包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质的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用工责任边界,避免因违法分包被认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不要随意代下游分包单位与工人签订用工协议,如确需签订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代签性质,同时留存好劳务分包合同、工资代付协议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实际用工主体。
- 代发工资时应当留存完整的代付凭证、工程款抵扣记录,明确代发工资的性质是支付下游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而非直接向工人发放劳动报酬。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建筑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即便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该建筑企业也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