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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持带看单电子截图+营销代理商盖章能不能主张商品房代销佣金?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113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作中,代销方仅能提供带看确认单电子截图、加盖开发商营销代理商公章的成交清单,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开发商指定人员签字的带看单原件,是否有权主张对应佣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11311号生效判决解答:代销方已经完成引荐客户、促成房屋交易的主合同义务,且有开发商委托的营销代理商盖章确认客户归属的,即便存在结算资料轻微瑕疵,开发商也不能以代销方未履行提交带看单原件等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佣金的主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长沙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某乙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渠道联动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发的楼盘提供代销服务,佣金结算需提交带看确认单等资料,结算文件需甲公司指定对接人签字确认。合作结束后,乙公司主张6组客户的佣金合计19万余元,仅提交了带看确认单电子截图、加盖甲公司营销代理商长沙某丙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公章的成交服务费用清单,未能提供3组客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脸认证等资料,剩余3组客户仅缺带看单原件。

一审法院认定资料缺失的3组客户不符合结算条件,剩余3组客户已完成网签且支付首付款、经营销代理商盖章确认归属,判决甲公司支付佣金102399.95元,驳回乙公司违约金主张。甲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没有带看单原件、营销代理商盖章不构成表见代理,长沙中院二审认为营销代理商具备确认客户归属的权利外观,乙公司已完成主合同义务,甲公司以附随义务未履行为由拒付佣金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11311号
  •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商品房代销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应当优先留存全部交易原始纸质文件,主动索要开发商指定签字人员的书面确认,同步备份电子证据,避免因证据瑕疵产生举证风险;
  2. 开发商若对营销代理商的结算权限有明确限制,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合作的代销机构,同时在日常结算中严格执行内部流程,避免长期默许代理商盖章结算后又否认其权限,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3. 若出现结算资料缺失的情况,双方应首先协商补全材料,开发商若主张客户不属于代销方业绩,应当及时举证证明客户系自然到访或其他渠道引荐,仅以资料瑕疵为由拒付佣金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