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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索赔款项能否直接在应付工程款中抵扣?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118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主张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方索赔、设计变更损失的,能否直接在应付工程款中抵扣?逾期提出反诉、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的主张会被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1180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发包方主张以质量损失抵扣应付工程款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仅以抗辩方式主张抵扣且无双方明确签字确认的扣款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损失主张有举证义务,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且金额明确,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司法鉴定的,相关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最后,合同未明确约定保理贴息由承包方承担的,该费用属于发包方融资成本,不得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长沙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桩基础及支护工程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承接案涉项目桩基础及支护施工,固定单价结算。施工完成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某乙公司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中经某乙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工程造价为6251436.72元。某甲公司主张应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第三方索赔款249万余元、设计变更费用134万余元、保理贴息费用17万余元以及15000元额外工程罚款,并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才提交反诉状及补充鉴定申请。

争议焦点

1.一审法院未受理某甲公司逾期提出的反诉及补充鉴定申请是否程序违法;2.某甲公司主张的质量索赔、设计变更费用能否抵扣工程款;3.保理贴息费用、额外罚款是否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其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某甲公司经法院释明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就其主张的损失提交鉴定申请,仅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才申请补充鉴定,不符合鉴定程序要求,其主张的损失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保理贴息由某乙公司承担,该费用属于某甲公司融资成本,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某甲公司主张的15000元额外罚款无对应完工节点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甲公司需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711458.6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4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1180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发包方而言,如认为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需要抵扣工程款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及时提出反诉,同时留存好损失实际发生的支付凭证、沟通记录、责任划分文件等证据,经法院释明后及时对损失金额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2. 对承包方而言,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相关融资成本的承担主体,避免发包方以保理、商票等方式付款时无故扣除贴息费用;施工过程中对发包方出具的罚款单、工作联系单应当及时核实,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书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避免事后被推定认可相关内容; 3.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涉及造价、质量等专业性问题较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及时完成举证、申请鉴定等程序,逾期提交的申请可能因不符合程序要求被法院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