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方私自换材料业主核减损失该谁担?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172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施工材料的,总包方主张的业主核减工程款、审计审减损失是否应当由分包方全额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17258号生效判决解答:
分包方擅自更换施工材料属于明确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总包方主张分包方赔偿业主核减、审计审减的全部损失,需要同时满足两个举证条件:一是能够证明核减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有明确的核减项目、核减金额凭证;二是能够证明核减损失与分包方的违约行为存在唯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总包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两点的,法院仅会结合两种材料的合理市场差价酌情核减工程款,不会支持总包方主张的全部核减损失。此外,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的暂估结算单中对施工面积、单价已经达成一致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据,总包方主张按业主与自身的审计面积重新结算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承包长沙某某科技园2#栋厂房工程后,将外墙干挂石材工程分包给湖南某某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幕墙公司”),合同明确约定钢龙骨需使用80方钢。施工过程中某某幕墙公司私自将80方钢更换为成本更低的80槽钢。2021年10月双方签订暂估结算单,确认案涉工程总工程量8616.16㎡,单价450元/㎡,总价暂估3877272元。后某某建筑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48万元,主张因幕墙公司更换材料导致业主方核减其工程款48万余元,反诉要求幕墙公司承担审减损失、逾期违约金共计近60万元,幕墙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某某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业主核减的48万余元全部是因幕墙公司更换材料导致,也无法证明该核减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仅酌情核减两种材料的合理差价8万元,对某某建筑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予以驳回,判决其向幕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17272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1725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总包方而言,若发现分包方存在擅自更换材料等违约行为,需第一时间固定损失证据:一是要留存业主方出具的正式核减文件、审计报告的核减明细,明确核减项目、核减原因、核减金额,直接关联到分包方的违约行为;二是要留存已经实际承担该核减损失的财务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索赔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 对分包方而言,施工过程中确需更换合同约定材料的,一定要提前取得总包方、设计单位、业主方的三方书面确认,严禁私自更换材料,避免后续产生高额违约索赔风险。
- 双方签署结算文件时,要明确标注是暂估结算还是最终结算,对于施工面积、单价、已付款、欠付款、违约金抵扣等核心内容要约定清晰,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