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口头附条件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178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指标转让合同中,一方口头主张的“以工作调动为对价”“子女使用学区为生效条件”,未写入书面合同的,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1782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民事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的,要么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要么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附条件事项达成了一致合意,且所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本案中黎某山主张的两项附生效条件均未写入书面《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其提交的录音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就该条件达成了合意;同时事业编制人员调动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作为民事合同的交易对价,因此黎某山关于合同附条件未生效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某均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且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黎某山应当依约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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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4年12月,黎某山与刘某均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约定黎某山将其单位的购房指标以8万元转让给刘某均,刘某均承担全部购房款、车位款,黎某山需配合在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刘某均依约支付了6万元转让费、全部购房款491900元、车位款97800元,2017年房屋交付后刘某均装修入住至今,缴纳全部物业费。2019年案涉房屋登记至黎某山名下,2024年长沙取消限售政策后房屋符合过户条件,黎某山以合同附“刘某均配偶为其配偶解决工作调动”“暂用购房指标为子女办理学区入学”的生效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刘某均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案涉《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是否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 是否应当追加刘某均配偶洪某文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合同无任何书面附生效条件的约定,黎某山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其主张的附条件事项达成合意,且事业编制调动不能作为合法的合同对价,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洪某文并非合同相对人,其参与沟通属于家事代理范畴,不属于必须追加的第三人;刘某均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且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黎某山应当依约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黎某山于判决生效30日内配合刘某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10日内配合办理车位使用权变更手续;二审驳回黎某山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湘01民终17821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房屋指标转让、房屋买卖等大额不动产交易合同时,所有权利义务、附加条件都必须明确写入书面协议,口头约定举证难度极大,一旦产生纠纷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不得约定以公职人员履职、事业编制调动等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内容作为合同对价,此类约定本身无效,还可能引发其他行政、刑事法律风险;
- 购房指标买方付款后要留存好全部支付凭证、装修入住缴费凭证,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是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买方在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后应当及时督促卖方配合办理过户,完成物权登记才能获得完整的所有权保护,避免卖方反悔、房屋被查封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