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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未整体验收是否需要支付70%进度款?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183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工程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总承包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70%分项工程进度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1833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分包合同对付款节点有明确约定,其中“防水工程现场验收完工付至含税总造价的70%”属于进度款支付条款,不等同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的结算款支付要求。其次,本案中双方工作人员已经对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且案涉防水工程属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工后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即便双方就部分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该类争议属于质保责任范畴,不影响进度款支付条件的成就,因此总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70%的工程进度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甲公司作为长沙开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总承包方,将案涉片区屋面防水工程分包给某乙公司,双方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防水工程现场验收完工付至含税总造价的70%。某乙公司完成施工后,双方于2025年1月20日确认实际施工工程量对应总价款为112000元。后某甲公司以项目未整体竣工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仅同意支付30%进度款,某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案涉分包合同约定的70%付款节点为现场验收完工后的进度款支付要求,不等同于整体竣工验收后的结算款支付条件,双方已确认工程量、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质量争议属于质保范畴,不影响进度款支付。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70%进度款共计84000元,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1833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时,各方应当明确区分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的不同支付节点,避免将分项工程验收标准和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标准混淆引发纠纷; 2. 分包方完成施工后应当及时留存工程量确认、整改验收记录等书面凭证,遇到质量争议时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明确责任方,避免后续索要工程款时陷入被动; 3. 总包方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的,需严格区分质量问题属于施工瑕疵还是根本违约,仅以轻微质量问题或质保范畴的问题拒付进度款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