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上下班遇车祸获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领工伤保险待遇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606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上下班遇车祸获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领工伤保险待遇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60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后,劳动者已经从侵权方处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6063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有权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基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仅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的直接损失存在重复赔偿限制,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项目均可双重主张。

本案中,胡某芳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虽已从交通事故侵权方获得了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但仍有权向未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主张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以“损失填平”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1月,胡某芳入职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档案相关工作,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23日,胡某芳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19天。2024年2月,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某芳构成工伤;2024年6月,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等级为玖级。

经查,胡某芳已从交通事故侵权方处获得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2万余元。后胡某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部分支持后,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工伤赔偿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因工作原因受伤获得的社会保障待遇,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第三人侵权行为获得的民事赔偿,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劳动者同时主张并不冲突,可以并行不悖。用人单位以“损失填平”“不得重复获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于法无据。

同时法院也明确,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保补贴不属于劳动者正常工资范畴,不应计入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若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社平工资的60%计算相关工伤待遇。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胡某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606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遭遇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首先要及时报警固定事故责任,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材料之一。
  2. 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竞合时,除了医疗费用不能重复主张外,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均可分别向侵权方和用人单位/社保部门主张,用人单位不能以已获侵权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3. 用人单位切勿通过发放“社保补贴”的方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一方面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一旦发生工伤,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都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另一方面劳动者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社保部门仍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承担滞纳金。
  4. 计算工伤待遇的工资基数时,社保补贴因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不计入工资总额;若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工资60%计算,劳动者要注意核对单位是否故意压低工资基数减少赔偿。
  5. 遇到工伤与侵权竞合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制定最优维权方案,避免遗漏赔偿项目,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