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50岁女收费员入职未享养老待遇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63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年满50周岁的女性工人岗位劳动者,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6350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我国现行法律明确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若女性劳动者入职工人岗位时已年满50周岁,即已丧失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便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要并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进一步说明,劳动关系是主张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诉求的权利基础,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述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诉求将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香(女,1970年12月出生)于2021年4月入职湖南八某有限公司雨花区分公司,担任停车场收费员一职,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张某香在职期间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工资由案外公司代为发放。2024年1月,张某香所受伤害被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登记为八某雨花区分公司,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2024年7月,张某香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告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加班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张某香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张某香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八某雨花区分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立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是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我国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本案中张某香从事的停车场收费员岗位属于工人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其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香全部诉讼请求,张某香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湘01民终635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635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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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超退休年龄人员需明确用工性质:建议用人单位在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劳务报酬、工作内容、伤亡责任承担等权利义务,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同时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降低用工过程中的伤亡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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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退休年龄劳动者需明确维权路径:超龄劳动者即便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仍有权主张劳务报酬,若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仍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张某香已被认定为工伤,可另行主张工伤待遇),无需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留存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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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退休年龄需结合岗位性质判断: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并非一律为50周岁,管理岗、技术岗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岗位性质以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准,而非仅依据劳动合同名称或单位单方认定。若属于管理/技术岗的女性50周岁时被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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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需先明确基础法律关系: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求时,需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若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相关诉求很难得到支持。建议劳动者在维权前先咨询专业律师,选对请求权基础,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