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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无工资证明按私营还是非私营平均工资赔?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63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均无法举证证明工资标准时,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私营单位还是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6351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若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职工的实际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数。目前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中的“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不以用人单位的私营/非私营性质区分适用标准,部分省份已明确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因此用人单位主张按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核算工伤待遇的主张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第三条第(三)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到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无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核发基数。
  4.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5月,彭某由湖南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至长沙某物流基地从事钳工工作,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住院治疗7天,出院医嘱载明建议全休2个月。后续彭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湖南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为彭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彭某的月工资标准,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中用人单位主张应按湖南省2020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263元计算各项工伤待遇,且仅需支付1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观点: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彭某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彭某受伤前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湖南省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863元/月)作为待遇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主张按私营单位标准计算无法律依据;结合彭某住院天数、出院医嘱全休2个月的情况,认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湖南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4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1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17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726元、鉴定费493.5元,各项待遇共计144496.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6351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首先应当依法为全部职工(包括项目临时用工、灵活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从源头上分散工伤赔偿风险;其次应当建立规范的工资发放制度,留存银行转账记录、工资签收单等工资支付凭证,避免因工资标准无法举证导致按较高的社会平均工资核算待遇;最后若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可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中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对工伤职工而言,发生工伤后应当第一时间留存工作证明、工资记录、沟通凭证等材料,尽可能举证证明自身实际工资标准,争取更高的待遇赔偿;停工留薪期主张可结合住院记录、出院医嘱、康复治疗记录等证据提出,医嘱载明的全休期限是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的核心依据之一,务必妥善保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可在完成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后及时通过仲裁、诉讼主张权利。
  3. 除核心的工资基数争议外,本案中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规则也具有参考意义:法院不会仅依据住院天数认定停工留薪期,而是会结合受伤程度、医嘱建议、伤残等级等因素综合判断,受伤较轻但医嘱明确全休的,也可主张对应期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