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劳动者当月仅上2天班用人单位仍需补最低工资差额?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7129号案例实务解读

劳动者当月仅上2天班用人单位仍需补最低工资差额?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71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当月仅提供少量劳动,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是否需要补足差额?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7129号生效判决分析: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设定的强制性法律标准,若劳动者当月出勤不足、仅提供少量劳动是因疫情、法定节假日、单位停工停产等非本人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低于部分应当补足差额。此外,个体工商户属于法定用人单位主体,注销后其经营者应当以个人财产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对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法定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卢某于2022年3月入职王某经营的浏阳市洞阳镇某某琴行(又名某某艺术培训学校,个体工商户),从事音乐授课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工资为底薪1500元加课时提成,琴行未为卢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月因新冠疫情、春节假期等客观原因,卢某仅出勤2天、提供3个课时的劳动,琴行当月仅发放568元工资(另发放的875元为2022年积分奖励,不属于当月劳动报酬),低于浏阳市当时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740元。2024年8月琴行未发放卢某工资,2024年9月卢某以琴行未缴纳社保为由邮寄书面离职通知后离职,后续因劳动仲裁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卢某2023年1月仅提供3个课时的劳动,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足最低工资差额?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劳动关系债务?未缴社保劳动者离职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卢某2023年1月出勤少系因新冠疫情、春节假期等客观原因,非其本人主观原因导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应补足差额1172元;其次,某某琴行作为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王某应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法定过错,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按照卢某2年6个月的工作年限核算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卢某与某某琴行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王某需向卢某支付2023年1月工资差额1172元、2024年8月欠付工资375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232.99元,合计22160.9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712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若当月出勤少是因疫情、单位安排休假、法定节假日等非本人原因导致的,即便仅提供了少量劳动,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需先留存好劳动关系证明、催告缴纳社保的记录,再发送书面离职通知明确载明离职理由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后续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若用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且已注销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经营者要求承担清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而言:即便是底薪加提成的灵活薪酬模式,也需要保证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出勤不足的,不得随意扣减底薪;个体工商户作为法定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后续劳动者被迫离职产生大额经济补偿金;若决定停止经营,注销前应当妥善结清员工工资、社保等劳动关系债务,否则经营者个人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本案中王某主张的多发工资、劳动者离职违约金等诉求,因未在一审阶段提出反诉,法院未予处理,用人单位若有相关抗辩或反诉主张,应当在劳动仲裁及一审程序中及时提出,避免额外的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