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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劳动者被迫离职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79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调整岗位、降低薪资,劳动者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欠付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7986号生效判决分析: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核心内容的变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才合法:一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确认;二是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需有明确的岗位考核标准、客观的考核结果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岗位要求。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依据单方降薪,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情形,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教育公司既未举证证明与劳动者就调岗降薪达成一致,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岗位,因此需承担补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廖某于2020年9月入职深圳某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先后任职实操答疑岗、社群运营答疑老师、班主任、班主任主管等岗位,多次因工作表现优异升职加薪。2023年8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廖某担任注会组组长,合同期限至2025年9月。

2024年3月8日,教育公司向廖某发送调岗通知,以“不胜任主管岗位”为由,将其岗位调整为注会班主任,月薪从6500元降至5500元,并称廖某已口头同意调岗且完成工作交接。廖某收到通知后多次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恢复岗位、补足工资,但公司始终未予纠正。

2024年5月7日,廖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违法调岗降薪”为由,向教育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廖某的请求,教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教育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教育公司单方调岗降薪是否合法?应否向廖某支付欠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调岗降薪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教育公司主张廖某已口头同意调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廖某多次书面提出异议,足以说明双方未就调岗降薪达成一致。

其次,教育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等客观证据,仅以主管、同事的主观评价不足以证明廖某不胜任岗位,因此其单方降薪缺乏合法依据,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后,因教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廖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教育公司需向廖某支付2024年3月至4月的工资差额2000元、经济补偿金24475.5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798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

  1. 遇到单位单方调岗降薪时,一定要在1个月内通过书面形式(邮件、EMS、公司OA系统等)提出异议,不要默认到岗工作超过1个月,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以实际行动同意调岗;
  2. 被迫离职时一定要书面通知单位,明确写明离职理由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调岗降薪”等单位过错原因,不要写“个人原因”“家中有事”,否则后续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3.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基数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扣除社保、个税前的金额),不是实发工资,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

对用人单位而言:

  1. 调岗降薪需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要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要么有明确的规章制度、量化的岗位考核标准,且考核程序公开公正,有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原岗位,调整后的岗位与劳动者能力匹配、薪资降幅合理;
  2. 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有权单方调岗”的格式条款,若排除了劳动者的协商权,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单方调岗的依据;
  3. 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的,需在劳动者出现不胜任情形时及时处理并留存证据,时隔多年再以过往工作表现为由调岗,不仅难以被法院采信,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逼退劳动者。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认定问题:如果仲裁裁决的每项金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属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向中院申请撤销,不能直接起诉;若有一项超过,则用人单位可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需注意该程序规则,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