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公司说不算工伤、工资只有2000能少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85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九级,用人单位主张职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工资标准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2000元/月计算,能否据此减少工伤保险待遇及工资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8560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用人单位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工伤认定结论的,人民法院会直接采信工伤认定的效力,用人单位单方主张“不算工伤”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核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核算工伤待遇,而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劳动者受伤的补偿,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为准,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部分地区会按基本工资计算,二者适用规则不同。
第三,用人单位主张已经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而劳动者有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欠付工资事实的,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工资诉求。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罗某于2023年8月30日入职湖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担任司机岗位。入职后公司未立即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3年12月1日双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绩效工资按实际情况计发。
根据罗某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及仲裁庭审笔录确认,罗某在职期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11000元,公司仅发放工资至2023年11月,欠付2023年12月整月及2024年1月8天的工资。
2024年1月8日,罗某在工作中受伤,后在益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24年2月22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4年6月27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罗某为伤残九级。公司未为罗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对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就工伤待遇、工资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罗某向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罗某的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1. 关于工伤认定效力: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罗某受伤为工伤,公司未对该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推翻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的事实,故公司主张罗某受伤不属于工伤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2. 关于工资标准:罗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11000元,核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以实际工资为准,故一审法院按11000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2000元/月计算符合裁判规则。
3. 关于欠付工资:根据罗某的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公司欠付2023年12月整月及2024年1月8天工资的事实,公司主张已足额支付工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湘01民终856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需向罗某支付: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8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2253.63元,合计321573.63元;
2. 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的欠付工资12600元;
3.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856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建议
- 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工牌、工资流水、聊天记录等)、受伤经过证据(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就医记录等),及时督促用人单位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拒不申请的,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要在1年内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避免超过期限无法认定工伤。
- 注意留存工资发放凭证:尤其是工资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发放的,要保存好转账记录、工资条、聊天记录等,不要仅凭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认定自己的工资标准,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核算通常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为准。
-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要被用人单位“不算工伤”“只有底薪”等说法忽悠,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一旦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承担大部分待遇成本,未参保的话全部费用都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仅九级工伤的三项补助金就可能达到二三十万元,用工风险极高。
-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要及时救济:如果认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期限后工伤认定即生效,再在民事诉讼中主张不构成工伤法院不会支持。
- 规范用工管理:入职后一个月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要留存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尽量与实际发放标准一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各地裁判口径存在差异:部分地区按劳动者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部分地区按基本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践中要注意查询当地的裁判规则,合理预判诉讼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