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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申请笔迹鉴定不交材料要承担什么后果?征和律所结合株洲(2025)湘02民终21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方主张借条签名为伪造申请笔迹鉴定,但未按时缴纳鉴定费、不提交符合要求的比对材料,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否认借贷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2民终213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笔迹鉴定的,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预交鉴定费用、提交符合要求的比对样本,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文某远一审阶段申请笔迹鉴定却未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二审再次提出鉴定申请后又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比对材料,因此法院依法未准许其鉴定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出借人已经提交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初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借款人主张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投资款等其他性质款项的,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仅凭口头陈述不足以推翻书证效力,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真实案例

文某龙与文某远系表亲属关系,2015年文某远向文某龙出具20万元借条,文某龙实际交付15万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文某远多年未履行还款义务,文某龙2024年微信催告其在当年3月底前还款,文某远多次承诺还款但始终未履行,文某龙遂诉至法院。

一审中,文某远主张案涉借条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申请笔迹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一审法院结合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文某远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4423.56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文某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再次申请笔迹鉴定,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比对材料,其提交的银期转账协议也不足以证明借条为伪造、案涉款项为投资款,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2民终213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申请笔迹鉴定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院的程序要求,按时预交鉴定费用、提交与债权凭证形成时间相近的有效比对样本,否则将被视为放弃鉴定权利,无法通过鉴定程序推翻证据效力。
  2. 借款人如果主张收到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投资款、货款、分红等其他性质的款项,一定要留存好相关的投资协议、交易合同、分红记录、沟通凭证等书面证据,仅凭口头陈述无法推翻借条、转账凭证等书证的证明效力。
  3. 民间借贷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诉讼时效从催告约定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出借人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