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时遭遇交通事故可否同时起诉雇主和侵权人?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5)湘04民终34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害人能不能同时起诉侵权人和雇主主张赔偿?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4民终3447号生效判决分析:受害人有权同时向侵权人和雇主主张权利,法院可以合并审理。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受损的,提供劳务方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补偿;其次如果雇主和受害人已经就责任承担达成有效协议的,雇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不能以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合并审理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22日,肖某伏在为文某辉提供劳务时肩扛镀锌钢管横过马路,与颜某君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肖某伏负事故主要责任,颜某君负次要责任。肖某伏治疗后经鉴定构成精神七级伤残、两处肢体十级伤残。颜某君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商业三责险。此前肖某伏与文某辉已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调解书》,约定文某辉承担肖某伏在交通事故中主责部分的损失。
争议焦点
1.文某辉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能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并审理;2.一审认定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肖某伏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侵权受损,有权同时起诉侵权人颜某君和雇主要某辉,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合并审理符合诉讼效率原则;鉴定机构已就鉴定时机作出合理解释,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赔偿标准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统计数据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文某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文某辉赔偿肖某伏336212.8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赔偿肖某伏343531.44元,并向颜某君支付折抵后应退费用21649.4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4民终3447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遇第三人侵权受伤的,不用纠结选侵权纠纷还是劳务纠纷起诉,可以同时向两方主张权利,减少维权时间成本;
- 雇主如果和受伤雇员达成了赔偿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需要按协议履行,不能随意反悔;
- 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的,只要该费用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损失的必要合理支出,法院通常会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
-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数据,不是事故发生时的年度数据,受害人主张赔偿时要注意适用最新标准,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