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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质保期届满后发包方主张质量问题扣减质保金能得到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5)湘04民终39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年期质保金到期后,发包方以承揽方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已支出维修费为由要求扣减全部质保金,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一审中放弃的利息主张二审再提出会被受理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4民终399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发包方主张扣减质保金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质量问题确系承揽方施工原因导致、维修费用实际发生且与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若仅提交单方制作的维修凭证没有承揽方确认,也无司法鉴定结论支撑,无法全额主张扣减。但如果有其他证据(如现场视频、沟通记录等)可以证明质量问题确实存在,且发包方已实际开展维修工作的,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核减部分质保金。其次,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放弃的诉讼请求,二审阶段再另行提出的,超出一审诉请范围,法院不予审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新案例

2021年12月,湖南某金门窗有限公司与常宁某有限公司签订《铝合金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前者承揽后者开发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2022年4月案涉房屋交付业主使用,2022年5月17日双方签字确认《工程结算单》,明确一年期质保金24228.27元、五年期质保金12114.13元。一年质保期届满后,门窗公司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到期质保金24228.27元,一审中自愿放弃五年期质保金及利息主张。发包方辩称门窗存在质量问题,其已支出维修费23180元应全额扣减质保金,提交了维修照片、支付凭证及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认为发包方提交的维修凭证系单方制作无门窗公司确认,不足以证明维修费金额,但结合案涉房屋已交付业主、司法鉴定成本较高且标的物已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酌情核减30%质保金,判决发包方支付16959.7元。门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发包方补充提交微信沟通截图、现场视频证明门窗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符合案件实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4民终3994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揽方完成工作成果交付后,要及时留存交付、验收、结算的全部书面凭证,若发包方提出质量异议,应第一时间到场核实,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问题成因、维修方案及费用承担方式,避免后续发包方单方主张维修费无法核实。
  2. 发包方发现承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第一时间书面通知承揽方到场维修,留存通知凭证;若承揽方拒绝维修,委托第三方维修前建议对质量问题现状进行公证,同时留存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全套证据,避免诉讼中因证据不足无法全额主张损失。
  3.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权利要谨慎,一审阶段明确放弃的诉讼请求二审不会再处理,若对诉求有调整建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避免因一时疏忽损失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