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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要承担之前的车贷吗?押金非要等月供结清才退?征和律所结合邵阳(2025)湘05民终29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控制的公司为原股东垫付了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原股东能不能主张用公司收取的本属于原股东的经营收入抵扣垫付款?

2、合同约定押金待债务结清后退还,但债务人长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务长期无法结清,债权人能不能要求提前退还押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5民终294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两个诉求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不构成重复起诉:融资公司起诉租赁公司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公司向原股东追偿垫付款是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诉讼主体、标的、请求均不同,不存在双重受偿问题;其次,持有证据一方拒不提供证据的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本案中租赁公司控制滴滴平台账户,拒不提供后台租金数据,法院采信原股东提交的平台导出数据,认定公司已收取436687.87元属于原股东的平台租金;第三,双方互负的金钱到期债务可以直接抵销,抵扣垫付款后租赁公司的债权已超额实现,原股东无需再支付垫付款;第四,约定押金退还条件为月供结清,但原股东长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条件长期无法成就的,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退还押金的义务,本案中押金与公司欠付的租金抵销后,原股东无需额外退还押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沈某波、戴某珍、徐某华原是某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2022年5月三人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黄某英,协议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前的车辆贷款月供由原股东承担,20台运营车辆的押金20万元在车辆金融月供结清后由原股东退还给黄某英。

股权转让后,某某租赁公司为原股东垫付了555920.13元车辆贷款,遂起诉要求原股东偿还垫付款、利息及退还20万押金。一审法院判决原股东支付231058.35元垫付款及利息、退还20万押金。

二审中,原股东提交了其财务人员从滴滴平台导出的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的租金数据,证明某某租赁公司控制平台账户,收取了本属于原股东的平台租金436687.87元,某某租赁公司拒不提供其控制的平台后台数据。法院采信原股东提交的证据,认定双方互负金钱债务抵销后,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5民终294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股权转让协议除了约定债权债务承担规则外,一定要附详细的债务清单、资产清单、待收款项明细作为附件,明确经营账户、平台账户的移交方式和数据留存责任,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2. 如果交易中一方控制核心证据(比如平台数据、财务台账等),另一方要注意留存备份,必要时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降低维权举证难度;
  3. 双方互负同种类到期债务的,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无需另行提起反诉或者另案起诉,有效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循环诉讼;
  4. 对于约定履行条件/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债权人无需等待不确定的条件成就,可随时主张履行,避免债权长期悬空造成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