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离婚赠房给子女后过户到原配偶名下债权人能否撤销?征和律所结合邵阳(2025)湘05民终29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在法院确认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将离婚时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共同房产变更登记为原配偶单独所有,债权人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5民终2957号生效判决分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法定构成要件:一是债务人对处分的财产享有合法财产权益,二是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三是债务人主观上存在逃废债的恶意,四是该处分行为实际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本案中,案涉房产早在债务产生前5年,就已经通过离婚协议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该约定是夫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债务人曾某华实际上已经不再享有案涉房产的财产权益。后续将房产变更登记到原配偶申某莲名下,是为了便于管理房产、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并未改变房产最终归子女所有的事实,不属于无偿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也不会导致曾某华的责任财产减少,未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因此债权人无权要求撤销该变更登记行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新案例
曾某华与申某莲2016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案涉房产归婚生未成年子女曾某某所有,待曾某某年满18周岁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前双方不得处置房产。2021年,曾某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春公司向某纸业公司采购货物,欠付货款73万余元,2022年9月23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曾某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9月26日,曾某华与申某莲签订《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为申某莲单独所有。某纸业公司认为该行为属于无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恢复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了某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申某莲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在债务产生前就已经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变更登记到申某莲名下是为了便于管理保障子女权益,不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也未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最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纸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5民终2957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严格承担举证责任,除了证明财产变更登记的事实外,还需要举证证明债务人对该财产享有合法权益、该变更行为属于无偿处分且实际损害了自身债权,仅以变更登记时间靠近债务确认时间主张撤销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逃废债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即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未成年子女对该房产也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早于债务产生时间的赠与不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 债务人如果对外负有合法债务,切勿通过虚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履行义务,否则不仅转移财产的行为会被撤销,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