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谁来赔?征和律所结合益阳(2025)湘09民终17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劳务中介、原车主、接受劳务的用人单位各方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9民终176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机动车所有人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若接受劳务方是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第三,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的劳务中介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第四,二手车已完成过户交付的,原车主不再对车辆肇事承担责任,如原车主存在出售假交强险等违约行为的,买方可另行主张合同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2024年5月,贵州某某运输公司员工包某向董某购买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过户登记至贵州某某运输公司名下,但未投保交强险。后包某通过中介李某发布代驾信息,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将车辆驾驶至贵州贵阳,报酬6600元。2024年6月3日,王某驾驶案涉车辆行至益阳安化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驾驶与张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报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张某起诉要求贵州某某运输公司、王某、董某、李某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与包某形成劳务关系,包某行为属职务行为,判决贵州某某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43万余元。贵州某某运输公司不服上诉,主张王某受雇于李某、董某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9民终176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机动车所有人是交强险法定投保义务人,务必在车辆上路前足额投保交强险,否则发生事故将需在交强险20万限额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损失巨大;
- 企业委托第三方代驾运输车辆的,应当核验代驾人驾驶资质,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划分,优先选择正规代驾公司,避免个人劳务关系下的风险传导;
- 二手车交易中应当现场核验交强险保单真实性,可通过保险公司官方渠道核实投保状态,避免因假保单导致出险无法赔付,相关损失可另行向出卖方主张违约责任;
- 交通事故受害方主张权利时,可同时起诉投保义务人、侵权人、用人单位多方主体,尽可能扩大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保障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