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转给丈夫合伙方的款项是否属于合伙投资款构成不当得利?征和律所结合益阳(2025)湘09民终19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转账给另一方的合伙人,双方此前已在另案中自认该款项与合伙无关,收款人后续主张该款为合伙投资款拒绝返还的,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此类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9民终195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此类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否定前案结果三个要件,本案原告是转账人陈某,前案合伙纠纷的原告是陈某丈夫姚某,当事人主体不同,诉讼标的也分别为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和合伙合同法律关系,不符合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其次,收款人李某在前案合伙纠纷中已经自认案涉10万元与合伙投资无关,后续又反言主张该款为投资款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占有剩余75685元没有合法依据,造成了陈某的财产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向陈某返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真实案例
陈某的丈夫姚某与李某曾合伙经营烧烤店,陈某因贷款用途限制,于2024年6月、7月分两次将10万元贷款转入李某的银行账户,李某仅向陈某返还24315元,剩余款项李某主张是姚某的合伙投资款,拒绝返还。在此前姚某起诉李某的合伙纠纷案件中,姚某、李某二人均明确表示案涉10万元与合伙投资无关,该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认。陈某遂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李某返还剩余75685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此前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其占有案涉款项无合法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9民终1959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大额资金转账务必明确备注款项性质,若为过账、借款等非投资类款项,建议双方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用途,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 若与交易相对方同时存在合伙、借贷、过账等多重法律关系,不同性质的款项应分开流转,避免资金混同,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关联款项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 诉讼过程中对事实的陈述应当如实、一致,对于已经自认的事实,后续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法院不会采信反言的主张,参与庭审前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梳理事实逻辑;
- 若主张配偶的转账属于另一方的合伙投资款,需要提供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的出资证明、款项用于合伙经营的流水等证据,仅以双方为夫妻关系推定款项为投资款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