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算遗产吗?放弃部分遗产就能不还债?征和律所结合益阳(2025)湘09民终20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生前购买的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继承人仅放弃部分遗产继承的,是否仍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借条仅标注“1分利息”未明确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9民终2028号生效判决解答:
- 首先,被继承人生前购买的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可用于清偿其生前所负合法债务;
- 其次,继承人仅放弃部分遗产、仍实际继承其他遗产的,不能免除偿债责任,需在实际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 最后,民间借贷借条仅标注“1分利息”未明确计息周期的,按照当地民间借贷交易习惯,通常认定为月利率1%(年利率12%),只要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就属于合法有效利率。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3年8月,郭某经人介绍向吴某借款5万元,吴某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交付。2024年12月郭某补写借条,标注“1分利息”,约定2025年8月还款,期间郭某曾委托他人向吴某偿还利息3000元。2025年7月郭某意外死亡,吴某遂起诉郭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郭某之子)、郭某(郭某之父)、李某某(郭某之母)要求还款。
三名上诉人一审败诉后上诉主张:郭某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三人已放弃郭某名下房产的继承无需还债,借条“1分利息”应为年利率,吴某获取保险信息的途径违法。法院审理查明:郭某生前购买的多份保险中有23万余元的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对应保险金、退保费已由张某实际领取,三名上诉人仅放弃房产继承、未放弃全部遗产;吴某获取保险信息系通过法院出具的调查令,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三名上诉人在继承郭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吴某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9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9民终2028号
-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向已死亡的债务人追讨债务时,可先核实债务人名下全部遗产范围,包括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房产、存款、投资收益等,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财产信息,合法程序取得的证据会被法院采信。
- 继承人若想完全免除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需明确作出放弃全部遗产继承的声明,仅放弃部分高负债遗产、仍实际继承其他高价值遗产的,仍需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
- 民间借贷交易中,借条约定利息时务必明确标注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如遇对方出具的借条未明确计息周期,可及时补正备注,留存沟通记录,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