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送货上门对方不认账算买卖还是寄存?征和律所结合益阳(2025)湘09民终21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一方送货另一方签收后,主张双方是寄存关系拒付货款,能否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9民终2130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买卖合同关系不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前提,法院会结合送货凭证、双方沟通记录、过往交易习惯等证据综合判断。如果卖方送货前已提前告知买方,买方主动提供收货地址、安排工作人员清点签收货物,且收货后长期未对交易性质提出异议,仅在卖方多次催款后才主张是寄存关系的,不符合日常交易常理,法院会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真实案例
张某某与龚某某有多年干豆角交易往来,双方均通过微信对接确认交易,从未签署书面合同。2023年12月张某某提前告知龚某某要配送干豆角,龚某某向其发送了收货地址,安排员工曾某某清点货物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该批货物及运费共计35743元。
张某某后续多次通过微信向龚某某催要货款,龚某某均未回应,直至送货4个月后张某某再次催款时,龚某某才提出双方是寄存关系、货物未动用要求张某某取回,同时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龚某某支付全部货款,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龚某某主张的寄存关系无证据支撑,单方委托的质量检测报告无法证明交付时货物不合格,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9民终213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长期合作的生意往来即便双方信任度较高,也建议尽量签署简易书面协议,明确交易性质、价款标准、质量要求、异议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2. 卖方送货时要保留好完整的沟通记录、对方签收的送货凭证,催款时尽量通过书面、微信等可留痕的方式主张权利,固定证据链; 3. 买方如果对货物性质、质量有异议,应当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明确提出,长期不回应又在催款时才主张寄存、质量问题的,很难被法院采信; 4. 如主张货物质量不合格,应当在收货后的异议期内和卖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单方委托、取样时间距交付时间过长的检测报告,因无法确认样品归属和交付时的质量状态,通常不会被法院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