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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29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银行转账凭证,未提交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2928号生效判决解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如果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被告举证证明该转账属于其他债务性质的,原告仍需继续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廖某仅提交了向欧某甲转账的记录,但欧某甲已经举证证明案涉款项是廖某等人的合伙售房款,属于合伙财产且与退伙事项相关,廖某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约定,因此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廖某与王某、欧某乙等人合伙投资寄卖行,期间共同出资以廖某名义竞拍获得一套法拍房,房屋出售后廖某于2021-2022年期间分多次将售房款共计653420元转账给欧某甲。后廖某以该款项为欧某甲向其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欧某甲偿还本金及利息。欧某甲抗辩该款项是受合伙人王某委托收取的退伙款,提交了王某的证人证言、向王某转账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廖某未提交借条、借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292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出借资金时务必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留存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避免仅靠转账凭证主张权利的风险;
  2. 向借款人转账时建议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若后续双方就款项用途产生争议,备注内容可作为重要佐证;
  3. 涉及合伙财产出借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主体和权利归属,避免单个合伙人起诉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的风险;
  4. 若确未签订书面借条,应当及时收集双方沟通借款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款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再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