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借款人单方加债权转让条款能否免责?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30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在借条上单方添加债权转让条款,能否认定双方成立债权转让关系而免除自身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3040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款人单方在借条上添加债权转让内容的,属于新要约,出借人未以明示方式作出同意承诺的,不能认定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合意;同时主张债权转让成立的一方如存在转让款陈述前后矛盾、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交付全部债权凭证、无证据证明出借人认可转让事实等情形的,债权转让主张不能成立,双方仍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2年9月,谢某因建房资金短缺向许某借款3万元,许某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足额交付了款项。当日谢某委托案外人廖某在其持有的某公司民间资本借款借据背面代写借条,明确载明“今借到许某现金叁万元,此合同到期归还许某”。随后谢某单方在借条下方添加“合同转让利息本金归小利到期归还不担风险”的内容,主张该3万元是许某受让其持有的某公司3万元债权的转让款,自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后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许某向谢某催要借款被拒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谢某偿还3万元借款。谢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谢某对债权转让款金额陈述前后矛盾,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也无证据证明许某同意案涉债权转让,双方未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304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人在收取借条时应当场核对全部内容,如发现借款人私自添加非双方约定的条款,需立即提出删除并要求双方签字确认修改内容,不要仅以沉默方式留存借条,避免后续产生法律争议;
- 如双方确实约定进行债权转让,需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债权的具体信息、转让对价、双方权利义务,且应当依法通知债务人,避免转让行为无效;
- 主张债权转让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留存好双方协商转让的沟通记录、债权凭证交付记录、转让款支付凭证等完整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 谨慎参与非正规民间资本借贷活动,避免因涉非法集资活动导致财产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