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需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32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作为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是否还需要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323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发包主体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但只要案涉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且超过质保期,即便合同无效,发包方也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其次,发包方在工程量确认单据上签字时未提出书面异议,事后又无相反证据推翻确认内容的,应当以该单据记载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的,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单价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李某以个人名义作为发包方,与郴州某有限公司先后签订3份《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书》,分三期施工住宅小区沥青路面工程。工程完工后于2023年底实际投入使用,双方就结算产生争议:李某主张自己仅是项目介绍人不是发包方,合同无效不应结算工程款,双方仅确认了前两期工程量、未确认单价,第三期工程量测量图纸自己仅作为在场人签字不代表认可,且约定单价远高于市场价。郴州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欠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工程款244932.2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3份合同的发包方处签字,且支付过部分工程款,无证据证明其是居间人,应当认定为付款义务主体;案涉合同无效但工程已投入使用且过了质保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李某在结算单、测量图纸上签字时未提出异议,事后撤回工程量及质量鉴定申请,应当以签字单据认定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323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如果个人仅是工程居间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居间人身份,切勿在发包方/甲方处签字,避免被认定为付款义务主体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便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均有权主张工程款,发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双方对工程量、单价签字确认时,如果有异议一定要当场书面标注,未标注的视为认可内容,事后再否认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无相反证据的主张不会被采信;
- 对工程量、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要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主动撤回鉴定的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