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合同外工程时发包方主张超额支付工程款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32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合同外额外工程的,发包方主张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要求承包方返还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3239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发包方无法明确区分已付款项对应的是合同内工程还是合同外额外工程,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超额支付”部分确实属于合同内工程款的,其要求承包方返还超额工程款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存在新增的合同外工程,双方的转账、现金付款往往会混合合同内进度款、合同外工程款等不同性质的款项,不能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抵扣全部已付款来计算超额支付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2019年11月,徐某与李某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责任书》,约定李某甲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徐某位于桂阳县的商住楼建设工程,单价为898元/平方米,承包范围包含土建、避雷、化粪池等图纸约定的全部项目,工程总价款核算为2155200元。施工过程中,双方还口头约定由李某甲承接一楼门面装修、楼房后方杂房建设等合同外工程,额外工程已全部完工交付。
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李某甲起诉要求徐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65万余元,徐某反诉称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要求李某甲返还超额部分34万余元(二审中变更为11.24万元)。一审法院查明徐某已付款合计226万余元,但双方未对合同内、合同外工程的付款作出明确区分,也未形成一致的结算意见,无法核实是否存在超额支付合同内工程款的情况,遂判决驳回双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款全部对应合同内工程,主张返还超额工程款的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323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新增合同外工程,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额外工程的施工范围、计价标准、付款方式、结算规则,避免与合同内工程款产生混淆; 2. 双方收付款项时要明确备注款项对应的工程内容,标注清楚是合同内进度款还是某一项合同外工程的款项,避免后续结算时无法区分款项性质; 3. 工程完工后双方要分别对合同内、合同外工程单独进行结算,形成书面结算文件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出现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