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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没有交付凭证的大额民间借贷能得到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33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仅能提供借条,无法提供资金交付凭证、结算依据,且后续双方对账、历次诉讼均未提及该笔借款的,能否认定借款事实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3366号生效判决解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对于大额借款,债权人仅提交借条无法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若也无法举证证明借款是由其他债务结算转化而来,且双方后续对账确认、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均未提及该笔借款的,法院将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该笔借款事实,债权人的还款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真实案例

李某与谭某甲曾为合伙关系,2016年谭某甲先后向李某出具2万元、6.4万元、25万元三张借条,其中25万元借条载明用于合伙工程,双方均确认该笔款项未实际现金交付。2022年11月3日双方对账制作《李某借款给谭某甲明细表》,仅列明2万元、6.4万元两笔借款,谭某甲签字确认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未提及25万元借款。2023年李某起诉谭某甲主张工程款及借款时,也仅主张了2万元、6.4万元两笔借款的本息,未提及25万元借款。

后李某再次起诉要求谭某甲偿还包含25万元在内的33.4万元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仅支持了8.4万元本金及自2022年11月4日起算的利息,驳回25万元的诉请。李某上诉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既无法证明25万元借款实际交付,也无法证明该款项是合伙结算转化而来,且后续对账、此前诉讼均未提及该笔借款,仅凭借条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336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大额民间借贷务必留存完整证据链:除借条外,要保留好转账记录、现金交付的见证人证言/收条、款项用途说明等材料,避免仅持有借条无法证明交付事实的风险。
  • 2. 若借款是由合伙结算、货款等其他债务转化而来,一定要在借条中明确注明转化背景、附上结算明细,后续对账时要将该笔借款纳入明细清单,避免漏项被视为不存在该笔借款。
  • 3. 约定借款利息时要明确利息起算时间,若未明确约定的,法院仅会从双方书面确认利息的日期开始计算利息,不会追溯至借款出具之日。
  • 4. 催款、起诉主张权利时要列明全部未还借款,未提及的借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存在借贷事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